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从湖北省天门市到达镇康县**镇。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前往中缅边境欲从便道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5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二人步行至中缅边境“1**”界桩附近,欲从“石**”旁边境便道偷越国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偷越国境前被查获,未能成功偷越,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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