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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巷**路**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新化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7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5日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制药厂一楼一无名民房开设电游赌博场所,在该赌博场所内摆放一台八座打鱼电游赌博机和一台八座单挑王电游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陈某某招募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该赌博场所股东,负责赌博场所日常秩序管理、望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等事务;招募刘某某和章某某负责赌博场所的日常上下分和赌博机的维护工作。2019年4月16日13时许,民警根据举报查获该赌博场所,查获参赌人员9人,赌博场所工作人员2人,查扣赌资人民币8000元、赌博电游机2套、会员登记表1页。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查扣2套赌博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16台。另经查,2019年4月15日,该赌博场所盈利人民币17480元,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共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材料、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会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共同开设电游赌博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中玮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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