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82********,苗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9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镇**社**栋**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顺丰快递”自行车停放房,罗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601.6元至2002元)抬出来撬锁,陈某某在门外望风。得手后罗某某骑着盗得的电动自行车载陈某某离开现场。事后由罗某某把电动自行车卖掉,卖得400元,罗某某、陈某某各分得200元。
2、2020年4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来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屋**路**号院子,罗某某将被害人方新平的一辆蓝色迈利达电动三轮车(价值约1600元)、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红色松吉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1540元至1970.83元)撬锁,陈某某在门外望风。得手后由罗某某骑走电动三轮车、陈某某骑走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二人骑到东莞市石碣镇江滨大桥附近后,陈某某将电动自行车放到罗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由罗某某去卖车,卖得800元,罗某某、陈某某各分得400元。
2020年4月15日、16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碣镇先后将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视频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何某某、方新平、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合议)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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