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郑某甲,男性,2000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师范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聂某某,男性,1997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洪某某,男性,1977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靳某某驾车携吴某甲、吴某乙回家途径镇雄县**镇**村**组申某某家门口时,因会车与邓某某、郑某乙发生抓扯,致邓某某轻伤二级。现场引发当地大量群众围观。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聂某某等人到现场见邓某某被打后,又与靳某某、吴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矛盾升级,陈某某、郑某甲、洪某某等人持械追打靳某某、吴某乙,致靳某某轻伤二级,吴某乙轻微伤,造成现场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事后,陈某某、郑某甲、聂某某赔偿了靳某某一方的相关损失,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视频资料;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聂某某、洪某某在公共场合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郑某甲、聂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三人从宽处理。综合,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聂某某有期徒刑8-10个月,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10-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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