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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村,住唐河县******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3年9月15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住唐河县****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南阳市**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西峡县**公司老厂区开发房地产,屈某某、张某丙承揽工地土方工程,现场由度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施工,当地群众因土地赔偿问题阻拦施工。2012年7月10日,他人联系让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西峡县该工地助威,后由度某某负责接待。2012年7月11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带领王某乙、丁某某、张某甲等二十余人到西峡县该工地亮队、示威。期间,现场亮队人员与当地群众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撕打中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张某乙、陈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程某某右侧肩胛骨、锁骨骨折属轻伤;张某乙、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南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张某乙、程某某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毅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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