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8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9********,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住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退回岳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岳池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等人多次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并通过漫洛宝等网络设备给国外诈骗集团提供拨打电话等技术支持。至该案起诉之日止,国外诈骗集团通过肖某某、陈某某等人提供电话号码为1321927****骗取龙某某人民币127291元,通过肖某某、陈某某等人提供电话号码为1872865****骗取李某某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30800元,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的帮助,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学勤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