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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肖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附近,户籍在霞浦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租住霞浦县**街道**路**号,户籍在霞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凌晨三四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后门**店铺旁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二轮电动车的价值人民币2129元。

2019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街道**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3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厨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肖某某在霞浦县**街道**厨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7日、1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动车分别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同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谅解书、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供述和辩解。

4、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

二〇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1、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现场监控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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