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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肖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社区居委会**小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付某某等人(在逃)收购他人以本人身份信息在本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注册办理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又转售给他人(在逃),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在被告人付某某的引导下办理了3家公司的前述材料出售给被告人肖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陈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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