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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肖盛祥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5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柞水县**镇**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村。

被告人肖盛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2015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阳阳国际大厦东门保安室附近,盗窃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钻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格为1500元),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车辆未追回。

2.2020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在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假日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车辆未追回。

3.2020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在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与电子正街十字口西南角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信远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鉴定价格为180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红色信远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前科记录等;

被害人沈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盛祥、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肖盛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肖盛祥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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