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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胡德佳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汉族,初中文化,**集团塔吊机员,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住江西省新建县****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德佳,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单位塔吊司机,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村**号)。被告人胡德佳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星星,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塔吊司机,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社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建县**镇**村**号)。被告人熊星星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星星、陈某某、胡德佳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6月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7日、7月2日,本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chenhai****,昵称:蟋蟀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上家刘某某(微信号woq****),成为刘某某销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代理,被告人陈某某以150元至200元不同价格向购买假证人员出售进而获利,并将假冒国家机关等网站向客户推送。被告人陈某某共销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9个。

2.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德佳(微信号:hu1314520ji****,昵称:淡定)通过网络认识上家刘某某(微信号woq****),成为刘某某销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代理,被告人胡德佳使用微信号dfgvg****(昵称:A梦醒以后)以150元至200元不同价格向购买假证人员出售进而获利,并将假冒国家机关等网站向客户推送。被告人胡德佳共销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133个。

3.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熊星星(微信号:wxid_bxrncjk8bd****,昵称:星星)通过网络认识上家刘某某(微信号woq****),成为刘某某销售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代理,被告人熊星星以100元至200元不同价格向购买假证人员出售进而获利,并将假冒国家机关等网站向客户推送。被告人熊星星共销售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53个。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胡德佳、熊星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胡德佳、熊星星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胡德佳、熊星星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德佳、熊星星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新建县**村**号;被告人胡德佳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小区**栋**室;被告人熊星星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社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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