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xxx村xx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6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xxxx村xx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0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xx村xx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虞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胡某某、宋某某开车至虞城县高新区至诚六路誉晟肠衣厂内,以全国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检查该肠衣厂环评及排污手续为名欲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因誉晟肠衣厂手续齐全而未得逞,后三人又开车窜至虞城县古王集乡街北头路西育博幼儿园,以同样的方式,发现该幼儿园环评手续不全后,以向王集乡政府及上级部门反映相要挟,敲诈育博幼儿园负责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
2、2018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胡某某、宋某某开车窜至虞城县城郊乡范庄村南地信合塑业有限公司,以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对该公司进行所谓的环境检查,以该公司生产造成环境污染,要对其曝光,让其干不成相要挟,敲诈该企业负责人吴某人民币2000元。 随即三人又开车窜至虞城县高新区至诚六路畅隆肠衣厂,以河南省环保厅暗访组的身份,检查该肠衣厂的环保手续及排污证,发现该肠衣厂排污证过期后,以排污证过期需停产罚款相要挟,敲诈勒索该肠衣厂负责人邵某某人民币5000元;随即三人又开车窜至商丘市睢阳区百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河南省环保厅工作人员的身份,检查该公司的环保手续,发现该公司门口土地未绿化,未覆盖防尘网,需对该公司员工进行环保培训相要挟,敲诈勒索该公司负责人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8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胡某某开车窜至虞城县刘店乡卢营村委卢阁村,以该村生产粉条造成水污染要对其曝光相要挟,敲诈勒索该村支部书记卢某某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调研证、环保观察员证、环保信息员证;
2.书证;
3.证人郭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人的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10000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领
陈 宁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现在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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