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19年10月31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经商,现住浏阳市**镇**楼**房**村**楼排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20年5月8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6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2019年10月31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和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和《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19年10月28日、29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朱某某伙同廖某某(已判决)在明知禁猎的情况下,两次在禁猎区浏阳市**乡**村设伏,意图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猎枪非法猎杀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猪,未果。其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上午,本市小河乡村民廖某某发现**乡**村**水电站附近有野猪出现后,便邀集了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一同前往打野猪。当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携带猎枪(有持枪证)及摄像头、控制器、云台、显示屏、连接线等设备,驾驶越野车接了被告人陈某甲一同到达**水电站附近村民罗某某家,并对野猪可能出没的地方进行了踩点。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到**坊镇吃晚饭,将猎枪等狩猎工具交给被告人陈某甲安排。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及廖某某三人将摄像头、云台等监控装置安装在罗某某家对面的河岸边,通过网线与安装在罗某某家的显示屏、控制器相连,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及廖某某三人在罗某某房屋内轮流值守,通过监控观察是否有野猪出没,若发现有野猪出现则持猎枪到室外进行击杀。当晚被告人胡某某于凌晨2时许返回到狩猎现场,蹲守至凌晨5时左右,因未发现野猪而非法狩猎未果。

2、2019年10月2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发现**乡**村境内砂场内有野猪后,又邀集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及廖才其一同前往猎捕。当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因家中有事,便要被告人陈某甲拿着除猎枪外的其他设备先去现场,自己则表示办完事后再持枪去狩猎现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及廖才其到达砂场踩点后,三人一起将摄像头、控制器、云台、显示屏等狩猎辅助设备安装在废弃砂场后面的竹林内,然后在砂场水泥砖房内轮流值守。后被告人胡某某因家中有事未能如约到达狩猎现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及廖才其三人一晚上蹲守未果,凌晨5时左右收拾监控设备后离开现场。当晚猎枪未带至狩猎现场。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同日和11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下分别自动到案。后经多次讯问,三被告人最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并主动交出了作案工具猎枪及摄像头、显示屏等辅助设备。后经物证鉴定,涉案猎枪为“鹰”牌制式撅把式单管猎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猎枪、子弹、连接线、显示屏及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实物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示意图、现场照片、通话详单、视频截图照片、证明、死亡证明、持枪资格证、政府通告、野猪采样狩猎实施方案、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②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徐某某证言;③鉴定书;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⑤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朱某某及同案廖才其供述和辩解;⑥视频光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朱某某伙同同案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建议对三被告人均在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考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8月11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朱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陈1372385****、胡1378714****、朱1397587****);

二、移送案卷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