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利用担任武胜县**府售楼部售房员职务之便,将“**府”楼盘已销售房屋的客户交易信息970余条卖给**公司的工作人员郭某某(已判刑),并从中获利35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500元。经比对, 970余条房屋交易信息比对成功706条。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给记录及被告人卖给郭某某 “**府”的976条具体信息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