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办事处**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经他人联系,明知接收、取现的款项系犯罪所得,仍于2019年7月提供自己银行卡、购买银行卡用于接收上述款项、取现等,并联系熊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使用自己银行卡、购买的银行卡共同接收款项、取款。其中,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自己取款的,每1万元收取60元好处费,安排熊某某、黄某某取款的,每1万元收取10-30元好处费。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共通过上述方式接收、取现人民币37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诈骗嫌疑人于2019年7月23日,虚构有理财产品APP漏洞、购买后可以产生高额回报等,以充值购买理财产品、提现需交保证金等为名,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进入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银行卡,后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安排黄某某取现。
2.诈骗嫌疑人于2019年7月25日至28日,采用在微信平台上投注充值会员等方式,从被害人时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余元。其中人民币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分别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购买的银行卡,后由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取现。
3.诈骗嫌疑人于2019年7月26日至28日,虚构平台投资盈利等事实,以在平台充值购买比特币、提现需交纳保证金等名义,从位于江阴市的被害人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3万余元。其中人民币14万余元经多次转账后分别转入被告人陈某某及熊某某等人账户,由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本人取现或安排熊某某、黄某某取现。
4.诈骗嫌疑人于2019年7月26日至28日,谎称有专业的技术团队能找到有漏洞的平台,可以利用技术破解平台漏洞带客户在平台下单操作赚取资金等,以充值购买比特币等为名,从位于江阴市的被害人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其中人民币3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进入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银行卡,后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安排熊某某、黄某某取现。
5.诈骗嫌疑人于2019年7月30日虚构网上投资赚钱等事实,以充值平台APP投资、提现需交保证金等为名,从被害人涂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进入熊某某银行卡,后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安排熊某某取现。
6.诈骗嫌疑人于2019年8月8日,谎称是洁丽雅瑞华泽专卖店客服、订购的婚庆用品有问题需销毁等事实,以操作保险理赔等为名,从被害人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3万余元。上述人民币13万余元经多次转账后进入熊某某尾号2580的建设银行卡,熊某某将款项分别转到其名下其他银行卡、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其他银行卡等,由熊某某及其他人分别取现。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3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时某某、花某某、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取款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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