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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4日22时许,邓某某(另案)邀约陈某某、胡某某等人到镇雄县泼机镇**社区陡街**溜冰场的路口,邓某某以吉某甲之前打过他为由,将吉某甲及与吉某甲同行的王某某、吴某某、吉某乙等人不同程度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及涉案人员的供述;2、受害人王某某陈述;3、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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