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98********,汉族,中专文化,厨师,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沈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路**酒吧**卡座喝酒。期间,沈某某因敬酒一事,与在**酒吧**卡座喝酒的王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被酒吧保安劝离。此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同在该酒吧饮酒的徐某某(另案处理),叫其带被告人胡某某到酒吧门口帮忙打架,徐某某遂与被告人胡某某一同至**酒吧门外广场处,在与被告人陈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及徐某某一同与王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发生斗殴。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户籍信息、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提取等笔录;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案发地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和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逞强斗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君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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