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由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院**栋**-**(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经事前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轻轨站附近,将一袋净重0.33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粒净重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445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同日22时30分许,陈某某在江北区大石坝首创鸿恩四期1栋1514房间内,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交易完毕被民警抓获,查获交易的毒品及联系贩毒所用手机一部。2020年3月17日,民警将胡某某抓获,查获其用于联系贩卖毒品所用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涉案毒品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毒品称重、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玲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院**栋**-**。
3.侦查卷宗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