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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苏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夫妇以**旅社为据点容留妇女卖淫,收取卖淫女15至30元不等的费用。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夫妇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号**旅社容留吴某某、杨某某、文某某、徐某某等人卖淫嫖娼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为获取非法盈利,容留他人卖淫,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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