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其妻即被告人苏某某办理银行卡出售,两人明知所提供的银行帐户会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各办理了13套银行卡四件套(四件套包括1张银行卡、1张手机号码卡、1个U盾及卡主身份信息),以每张银行卡月收益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方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苏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400元。其中,包括被告人苏某某一张卡号为62148360********的招商银行卡。
2020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某添加微信号******,并根据对方介绍下载一个“聚丰国际”APP进行赌博,后其发现无法提现遂联系平台客服,后客服以其账户被冻结需解冻为由让其转账,之后仍无法提现。其中,被害人李某某转账给被告人苏某某招商银行账户:62148360********人民币6500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苏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到福清市音西派出所了解被告人苏某某的情况时被民警抓获。2021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退还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结伙明知出售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销售并用于隐瞒,数额达人民币65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1年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48996****,1359996****。
2.卷宗3册共计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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