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09021995********,户籍及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09021992********,户籍及住址均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1.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莫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菜市**附近路段抢夺了梁某甲的一部玫瑰金色的VIVO牌X9S手机。其中莫某某负责开车,陈某某负责抢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82元。
2. 2020年9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莫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街道**国际商贸城**酒吧对面公路抢夺了梁某乙的一部磨砂黑苹果7PLUS手机。其中莫某某负责开车,陈某某负责抢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8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涉嫌抢夺作案2次,抢夺物值合计1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结伙抢夺他人财物,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莫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健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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