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淘宝店主,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组**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号小区**号楼**室。2007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9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兴健,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朐县人,案发时系淘宝店主,现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室。2007年5月18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朐县人,淘宝店主,户籍地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小区**室。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订购止汗露原液、分装瓶等,加工生产安利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安利雅蜜清爽香体走珠露,购进润肤沐浴露、多效含氟牙膏等,并通过淘宝“爱笑小师妹”、“三格格自购专柜007”店铺,拼多多“简单略帅”、“品华居折扣生活店”、“小大象生活馆”、“云韵家居”、“追逐海角七号”店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18914.81元。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8月21日对陈某甲位于广西北流市公园壹号小区的住所、其在该小区租赁的车库及其在富林塘社区租赁的仓库进行搜查,于同日对其代发货人员陈某乙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游园金梦小区的住所、租赁的该小区的仓库及租赁的位于抚州新鑫纺织有限公司院内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假冒安利注册商标的商品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清爽香体走珠露、多效含氟牙膏、润肤沐浴露一宗,价值共计人民币219162元。
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其从陈某甲处购进的安利商品系假冒安利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淘宝“广尔康”、“菲儿fwi”店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82711.6元。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7月24日对董某某位于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仁和盛庭小区的住所、地下室及其租赁的位于该小区的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假冒安利注册商标的商品浓缩多用途清洁剂、浓缩洗洁精、润肤沐浴露、润肤蜜露香皂、浓缩厨房去渍剂、多效倍洁洗衣液、多效白茶牙膏一宗,价值共计人民币37119.9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从陈某某处购进的安利商品系假冒安利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淘宝“zhangljlj2016”店铺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75085.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的产品照片,安利(中国)日用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2份;2.证陈某乙、刘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勇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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