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安平,绰号银妹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村**栋**单元**号。被告人蒋安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安平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蒋安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号**栋**单元**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双清区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安平、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蒋安平、杨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20年08月0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位于邵阳市双清区**路**大厦**栋**单元**楼自己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毒品麻古和约0.1克的冰毒给吸毒人员蒋安平,并从中获利60元;2020年08月06日或者0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位于邵阳市双清区**路**大厦**栋**单元**楼自己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毒品麻古和约0.1克的冰毒给吸毒人员蒋安平,并从中获利60元。
二、蒋安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20年08月10日,被告人蒋安平在邵阳市双清区**公司家属房1楼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20年08月11日,被告人蒋安平在邵阳市双清区**公司家属房1楼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20年08月12日,被告人蒋安平在邵阳市双清区**公司家属房1楼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三、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20年0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宾馆”204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20年07月26日或者2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宾馆”30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2020年0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邵阳市双清区**路“**宾馆”30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蒋安平、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4.扣押、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蒋安平、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毒品仍二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安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蒋安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蒋安平、杨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立新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蒋安平、杨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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