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村**排**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19时许,在**村**坞附近路上,被告人陈某某得知第二天上午城管要到**村打击两违建筑的情况下,呼吁**村民要齐心,并提出购买棺材用于拦路不让城管执法。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召唤下,开车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先到昌江区**未买到棺材的情况下,又开车带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到珠山区**村购买两幅棺材用于拦路阻碍执法。
2017年12月29日上午7时许昌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街道工作人员共计400余人对**街道**村的两违建筑依法进行拆除行动,当进入**村**街路口时,执法人员遭遇100余名**村村民阻挠执法,村民用3副空棺材(其中2副空棺材是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一起前去购买的)及报废车辆拦在执法人员行进的路上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因**村村民设路障、点燃煤气罐、撕扯执法人员等阻挠执法行为持续有近一个半小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且严重妨碍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为阻碍城管及公安的联合拆迁执法行动,组织购买棺材拦路,严重妨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程双梅
检察官助理:江珊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因病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关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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