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黑娃”,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共谋盗窃后,采用蒋某某负责接送和望风,陈某某具体翻墙入户实施盗窃的方式,将张某某居住卧室内的一把气枪、一台环球高压电动打气泵、一把铅丝定位切刀等物品盗走。
经鉴定,环球高压电动打气泵价值1271元,铅丝定位切刀价值108元。2020年6月1日,陈某某、蒋某某被民警抓获。
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盗窃的夹子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霖
检察官助理:胡鹏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陈某某联系电话:1778301****,蒋某某联系电话:1778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和光盘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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