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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蒲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88********,汉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宝轮镇三江大道东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宝轮镇富丽东方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7月12日被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陈某某(闲聊昵称:袖手闲聊等7个账号)与被告人蒲某某(闲聊昵称:L的小小号、管理员、L、L1号)利用手机“闲聊”软件APP,创建名称为“龙室娱乐”的麻将群,组织400余名参赌人员加入其中,又利用“熊猫四川麻将”游戏软件APP创建亲友俱乐部,又将“龙室娱乐”闲聊麻将群内的参赌人员添加到亲友俱乐部中,通过其在亲友俱乐部内充值的房卡(每次由陈某某从游戏软件客服处充值300元购买2000张房卡)建房供参赌人员利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陈某某和蒲某某设置好建房规则,即建一次房间需消耗3张房卡(约人民币0.5元),每打完一局,最终分数的战绩图分享至“龙室娱乐”闲聊麻将群内,随后参赌人员根据最终分数,通过发红包的方式在“龙室娱乐”闲聊麻将群内进行输赢结算。被告人陈某某和蒲某某在亲友俱乐部中设置了打麻将规则。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和蒲某某在“龙室娱乐”闲聊麻将群内制定群规用于对群内参与赌博的人员进行管理。被告人陈某某和蒲某某为“龙室娱乐”闲聊麻将群群主及管理人员,二人约定蒲某某专门建立一个闲聊号在群里面负责管钱,该闲聊号的支付密码由陈某某设置,蒲某某只能收钱,不能向外付钱,需要垫付或需要退还红包时由陈某某进行操作,陈某某负责算账等其他管理事务,同时两人约定几天见一次面,将这几天的盈利算出来后按照陈某某百分之六十,蒲某某百分之四十的比例划分。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通过组织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收取房钱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5381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各25万元。扣押金额中非法所得部分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按比例陈某某分非法所得的60%为:18.32286万元,蒲某某分非法所得的40%为:12.215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二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二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程某某、权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龚某某、胡某某、谭某某、任某某、鲁某某等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组织他人利用合法的“皮皮四川麻将”APP游戏进行赌博,又通过“闲聊”平台建立群管理结算输赢赌资,并抽取房费获利,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分红(60%)情况,应为主犯。其到案后积极清退了全部非法所得,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蒲某某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分红(40%)情况,应为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曾经故意犯罪,具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到案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积极清退了全部非法所得,承认被指控的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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