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美国、美国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7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甲(曾用名蓝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4********,畲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6月3日、2017年10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处罚款300元、罚款400元;因嫖娼于2018年9月2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处罚款400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蓝某甲受徐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伙同朱某某、陈某丙、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械冲击詹家姑蔑城杨某某赌场。因朱某某下车时手持鳖叉意外将蓝某甲戳伤,故蓝某甲、朱某某未持械冲入赌场。陈某甲、邵某某两人负责开车,在赌场外围路口等候。后徐某某、陈某丙等人持械冲进赌场,追赶赌客,并用砍刀、钢管等器械将赌场内的桌子、凳子进行打砸,后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蓝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
3.证人邵某某、朱某某、陈某丙、张某某、徐某某、叶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蓝某甲积极参与寻衅滋事,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蓝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蓝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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