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50号
被告人陈某甲(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向被害人廖某某追讨债务,纠集了被告人蓝某某,并携带刀具两把,由被告人蓝某某驾驶小汽车到本区南村镇人人佳超市星辉溜冰场门口处找被害人廖某某商谈还钱的事。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刀具迫使被害人廖某某上车,并指使被告人蓝某某驾驶车辆不要停车,陈某甲在车上对被害人追讨债务,后被告人蓝某某又纠集了陈某乙、陈某丙(均另处理)上车,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途中,被害人廖某某向其朋友打电话求救。至次日凌晨3时许,车辆途经并停靠在广州市广明高速往番禺方向的金山服务区时,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迫使被害人廖某某写下欠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蓝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蓝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海珊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蓝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刀具2把、借条及借款合同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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