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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蔡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1.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76********,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7********,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南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靖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月17日、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担任上家,雇请被告人蔡某某做其下家,以香港外围“六合彩”的开奖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陈某某给予蔡某某赌资金额2%的回扣。被告人蔡某某先后接受下线彩民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等人的投注活动,合计人民币64563元,全部上报送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820元,被告人蔡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90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南靖县**镇****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微信截图,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罚款收据,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戴某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蔡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赌注合计人民币64563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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