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9********,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31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31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31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6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31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大专文化,农民,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8月31日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苗族,197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金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6********,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31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柳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邀约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柳某某五人驾驶两辆车到牟定县**镇**路**村委会路口处,盗窃了滇中引水工程项目部用于驾设高压电的铝线,盗窃后王某某和柳某某将所盗窃的铝线用车运输到楚雄市**废品收购部销赃给杨某某,得款13500元。经鉴定,被盗铝线价格为25694.63元。
2、2020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邀约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到牟定县**镇**路**村委会路口处,盗窃了滇中引水工程项目部用于驾设高压电的铝线,盗窃后由王某某将所盗窃的铝线用车运输到楚雄市**废品收购部销赃给杨某某,得款8550元。经鉴定,被盗铝线价格为20685.58元。
3、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邀约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到牟定县**镇**路**村委会路口处,盗窃了滇中引水工程项目部用于驾设高压电的铝线,后王某某和解某某两人将所盗窃的铝线用车运输到楚雄市**废品收购部销赃给杨某某,得款10425元。经鉴定,被盗铝线价格为20685.58元。
4、2020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邀约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到牟定县**镇**路**村委会路口处,盗窃了滇中引水工程项目部用于驾设高压电的铝线,盗窃过程中被发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并查获未被盗走铝线400米。经鉴定,该铝线价格为330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六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格;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合伙四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0375元(其中未遂3309.98元),数额巨大,柳某某参与一次盗窃,价值25694.63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3次大量收购赃物,价格为67065.75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均属坦白且认罪认罚;被告人柳某某属自首且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是主犯,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柳某某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夏立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解某某、卢某某、柳某某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杨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28张、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起诉书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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