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1********,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乡**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9********,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镇**社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现住道真自治县**镇**社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获知大矸镇三元村肖家湾组大沙河自然保护区树林中有野生动物,便产生非法狩猎的想法。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被告人詹某某的车牌号为贵C6****吉利帝豪轿车从道真自治县县城将狩猎电瓶、变电器、电网线等狩猎工具运至大矸镇三元村肖家湾组长湾沟(小地名)的地方安装,并向剌猪坡(小地名)和巴蕉山(小地名)两个方向架设电网约两公里。安装完毕后被告人夏某某返回县城。之后被告人夏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詹某某多次到现场进行猎捕。
2019年农历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詹某某驾驶被告人詹某某的贵C6****吉利帝豪轿车到三元村肖家湾组长湾沟安装捕猎机处开通电闸后离开,次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前往查看,发现电死野生动物黄麂子一头,于是将该黄麂子运至道真自治县城变卖给韩某某(另案处理),获赃款900元,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平分赃款。
2019年冬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詹某某驾驶被告人詹某某贵C6****吉利帝豪轿车到三元村肖家湾组长湾沟的地方,以同样方法捕获野生动物黄麂子一头,后运到道真自治县城以600余元价格变卖给韩某某。被告人夏某某将600余元赃款占为已有。
2019年冬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詹某某贵C6****吉利帝豪轿车到三元村肖家湾组长湾沟的地方,以同样方法捕获野生动物黄麂子一头,后运至道真自治县城变卖给韩某某,获赃款700元。
2019年农历腊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詹某某驾驶詹某某贵C6****吉利帝豪轿车到三元村肖家湾组长湾沟的地方,以同样方法捕获野生动物野猪一头,三人将该野猪运到**镇**村**组罗某甲家中加工后以1800元的价格变卖给本地村民罗某乙,被告人夏某某分得赎款13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500元。
2019年腊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詹某某驾驶贵C6****吉利帝豪轿车到三元村肖家湾组长湾沟的地方,以同样方法捕获到野生动物黄麂子一头,后运至道真自治县城变卖给韩某某,获赃款700余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庞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詹某某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詹某某在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冷国坤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夏某某:1807627****;詹某某:1888527****;张某某:1808963****;陈某某:159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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