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8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QQ号码聊天以可以为张某某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为由,让张某某发给其电话号码、酒店房间号码以及位置。被告人陈某某使用1737671****号码与张某某联系,并提供给张某某一个代收诈骗资金的微信二维码,以支付嫖资以及小姐的安全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先后26次向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代收诈骗资金微信群内发出微信红包共计4776元人民币。微信******将诈骗资金多次转账最后将诈骗资金转入到被告人陈某某用于诈骗的账户为622827114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被抓获当天,现场查获诈骗的手机号码1737671****、62282711478********农业银行卡以及变声器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以及前科信息、抓获经过、微信红包发送截图、转账记录、通话清单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人像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搜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方位示意图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许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许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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