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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8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南路7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从陈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加盖黑龙江省、海南省、青海省、陕西省、贵州省、山西省等省份公安厅户口专用章的户口簿共计26650本,并利用自己所在的淘宝网所开的店铺非法出售给各省客户。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某某的车牌为浙CP27M6白色车内查获加盖“黑龙江公安厅户口专用”印章的居民户口簿一本。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销售上述居民户口簿违法获利共计 1万元多元,并已经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1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帮陈某一(已判决)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电脑制版及制作菲林(上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章),并收取25元费用,后陈某某使用该菲林到郑某某处进行印刷伪造8000余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售卖牟利。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9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病历和证明、苍南县公安局关于出具相关情况证明的函及情况说明、委托协查函及相关复函、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陈某一、陈某二、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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