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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容留卖淫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村。被告陈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8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98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乡**村。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16 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玉山路国际公馆2幢16号经营豪乐轩足浴店;该店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谢某某容留卖淫女罗某某、李某某在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2.证人罗某某、余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共同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但被告人谢某某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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