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因案情复杂,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以每套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收买朱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8565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尾号8315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177银行卡、郑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尾号9464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尾号5372(包括U盾、网银及注册手机号码)共计5套,之后以每套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买该5套银行卡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利人民币3900元,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28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开户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朱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何丽君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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