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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初中文化,住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以帮谢△坤修路和除草为条件,从谢△坤处免费受让了一幅位于郁南县**镇**村委**山场的林木。2020年4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幅林地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运到德庆县**木厂和云浮市**木业有限公司销售。

经广东创景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现场核查和技术鉴定,郁南县**镇**村委**山场滥伐有林面积15.9亩,属生态公益林,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68.69立方米。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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