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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8〕4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巷**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7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6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巷**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3年9月6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载乘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路与沈辽路交叉口附近,遇到骑行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刘某某同向行驶,在接近刘某某时,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谢某某伸手抓下刘某某脖子上佩戴的金制项链,得手后,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加速逃离案发现场。经认定,涉案金制项链价值人民币16653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行踪轨迹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驾驶车辆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峰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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