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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66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2014年5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2015年8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52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2017年6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64********,汉族,文盲,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巷**号、**祠**巷**号、**大街**号**士多等地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做赌场工作人员。孙某某是赌场股东,彭某某负责看场、“放数”,陈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谢某某负责保管抽水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了**士多作为设立赌场地点,收取场地费。2020年9月1日3时许,民警在**士多查获该赌场,抓获陈某某、谢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陈某某4745元、手机1台、谢某某4400元、手机1台。2020年9月12日1时许,刘某某自行去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岐派出所投案,民警扣押刘某某手机1台。2020年9月29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大排档抓获彭某某。2020年10月10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大街**巷**号抓获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彭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孙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陈智斌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

2.案卷共7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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