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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等3人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杰仔”、“废儿”,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玉器加工个体户,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B仔”,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发廊帮工,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门窗安装工,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8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于2019年8月28日聘请黄某某驾驶粤W6****银色小汽车,一同把毒品从肇庆市四会大旺运输到罗定市,在罗定市双东高速收费站出口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车上扣押到的白色粒状物品一包,经称量,净重为42.99克。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在其驾驶的车内容留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三次吸食毒品氯安酮。经鉴定,被扣押的白色粒状物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小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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