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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谢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上述二人已判决)认为贩卖假烟有利可图,便商定从福建进购假烟在邵阳县销售并从中获利,后李某乙又纠集谭某某(已判决)参与,四人合伙,由李某甲、陈某甲负责联系货源,李某乙、谭某某负责销售,以各自出资比例确定假烟销售后的利润分配;2018年11月,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和陈某甲通过电话联系到刘某某(福建人,已判决),由刘某某从福建联系假烟货源,刘某某与其女友谢某某商量后由谢某某联系假烟货源;2018年12月以来,李某甲等为购买假烟共付给刘某某人民币14.2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二次从福建进购了大量假烟;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从福建联系假烟卖家,刘某某告诉谢某某,谢某某遂联系假烟卖家,后由卖家安排卢某甲(已判决)与卢某乙(未查实)驾驶牌照为闽******的黑色丰田皇冠车运输了24件假烟(其中假黄芙蓉王5件250条,假双喜软经典、硬经典共19件共950条)至湖南省邵阳县**镇,随后陈某甲、李某甲将上述24件假烟储存在陈某乙家。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从福建联系假烟卖家,刘某某告诉谢某某,谢某某遂联系假烟卖家,后由卖家安排卢某甲、卢某丙(已判决)驾驶牌照为闽******的黑色丰田皇冠车运输了24件假烟(其中假黄芙蓉王6件300条,假双喜软经典18件共900条)至湖南省邵阳县**镇,随后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将上述24件假烟储存在陈某乙家后,被侦查机关当场查获,现场缴获2335条香烟,其中黄芙蓉王538条,假双喜软经典1323条、双喜硬经典474条。

2018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现场缴获的2335条香烟全部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现场缴获的2335条香烟价值为323680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邵阳县某某镇某某批发店被邵阳县公安局白仓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云霄县莆美镇宝城路欢聚美食306包厢被云霄县公安局火田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文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李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收款照片、刘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微信照片、卢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照片、李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车辆租赁资料及闽******小车照片、取样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证明;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与同案犯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谭某某、卢某甲、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伪劣卷烟,非法经营数额达14.2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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