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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新兴县人,户籍登记地:新兴县**镇**村委**村**号,住新兴县**镇**返还地**出租屋**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新兴县人,住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9日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新兴县人,户籍登记地:新兴县**镇**村委**村**号,租住广东省郁南县**镇**村**号**楼**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同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至8月9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及通过吸毒人员梁△铭(绰号“**”)先后10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并且通过微信转帐共12250元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谭某某每次接到被告人吴某某或梁△铭购买毒品信息后,即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共转帐1161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每次收到被告人谭某某的毒资后,就将毒品包装后放在新兴县**酒店附近路边的车底下,然后通过被告人谭某某通知被告人吴某某收取毒品。

2020年8月2日至10日间,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购到毒品后,多次在其租住的郁南县**镇**村**号**楼**房容留吸毒人员梁△铭吸食毒品“K粉”。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吸毒人员梁△铭的毛发中氯胺酮、去甲氯胺酮成分的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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