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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谭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巷**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0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始,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楼工厂、**路**号**公寓**房仓库,生产、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020年5月1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房仓库抓获陈某某,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成品406双,在上址工厂抓获谭某某、麦某某,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成品165双、半成品15双、鞋面30双、鞋底40双、布袋100个、订线机1台、磨皮机1台、订扣机、储存销售情况的手机等物品。经审计,已销售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2098双,转账金额人民币803212元;现场查获的571双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按照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价值人民币22339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运动鞋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理人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的供述;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麦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一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运动鞋571双、运动鞋鞋面30双、半成品15双、鞋底40双、布袋100个等,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订线机1台、磨皮机1台、打扣机1台、手机3台等,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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