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在荆州市沙市区**超市内,采取打掩护、不买单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
1.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盗窃了一盒月饼,售价69元。
2.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盗窃了三条毛巾,售价24.8元。
3.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盗窃了2个苏泊尔牌保温杯,售价438元。
4.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盗窃了一个儿童保温杯,售价99元。
5.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盗窃了一些零食和一个玩具,售价117元。
经鉴定:两个苏泊尔牌轻量保温杯价值213.18元,一个迪士尼冰雪童星背带壶价值48.19元。上述被盗商品除一盒月饼被两被告吃掉外,其余均已发还给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群众报警专用签、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指认盗窃现场和被盗商品的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荆州市沙市**号。陈某某联系电话1338768****,贺某某联系电话1388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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