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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贺某某等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8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6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村**村**号,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工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壮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1199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里村**号,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道**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贺某某的桂LX****号牌机动车搭载贺某某到深圳龙华区**街道某酒吧找朋友一起喝酒,期间陈某某、贺某某两人均喝了酒。2019年5月1日凌晨3时32分许,贺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已喝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桂LX****号牌机动车交由陈某某驾驶,贺某某则坐在车上的副驾驶位。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的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等;2.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明知陈某某已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机动车交由陈某某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工业区**;联系电话:15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中山市**镇**道**路**号房;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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