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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贺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1112503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在“乡聊”、“闲聊”、“吹牛”等聊天交友软件上创建群组“大王时代”,并从“巴蜀麻将”游戏软件平台上以8分至一角5分不等的价格购买房卡,以每3-4张房卡开一局房间,组织群员在“巴蜀麻将”游戏平台上亲友圈内以打麻将、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每一局结束后,由大赢家支付4元房费,若大赢家赢取点数小于11分,则不支付房费,并以首次参赌发18.8元红包、每打满150局发88.88元红包的方式吸引群员参与参赌。2019年7月,被告人贺某某加入进来共同创建群组"大王时代VS星哥",并约定按照陈某某与贺某某各自拉的人头分配盈利,其中陈某某占65%,贺某某占35%,并仍然由陈某某负责购买房卡、收取房费等,陈某某、贺某某、罗某某共同管理群组成员,每天陈某某将所获收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按比例转给贺某某。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偶尔也帮助陈某某收取房费,联系未及时出牌的参赌人员出牌。至案发时,陈某某共计花费人民币48840元购买房卡591746张,剩余房卡26000余张未消费。期间,赌场共计抽头渔利5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贺某某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贺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主动退缴赃款共计13万元;被告人贺某某主动退缴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罗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检察官助理:何小静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罗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陈某某、罗某某:187********,贺某某: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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