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寿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推销员,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8年1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将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撤回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同意撤回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以向被害人李某某索取债务为由,邀约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去湖南省长沙市黄花机场将李某某带至益阳。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鸿升宾馆入住,并将李某某的手机收走,随后,被告人彭某某到益阳与陈某某等人会合。当晚,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看守李某某。接下来的几天,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轮流对李某某进行看守。期间,陈某某、刘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12月30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从鸿升宾馆逃走。12月31日凌晨5时许,陈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在益阳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的网吧找到了李某某,三人对李某某实施殴打。2019年1月1日,被告人鲁某某来到鸿升宾馆,并和彭某某对李某某进行看守。为防止李某某再次逃走,贺某某、鲁某某用麻将桌堵住李某某所在房间的门。
2019年1月2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鸿升宾馆将彭某某、鲁某某抓获,被害人李某某得以脱离控制。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迦娜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均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以上1年3个月以下。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以上1年1个月以下。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以上1年1个月以下。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鲁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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