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屯)。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镇**村**屯**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北京市**区**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村**组)。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北京市**区**区**号楼**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13年12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2011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抢劫、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宋某甲、彭某某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公寓楼其经营的**旅店及**天桥下空地两处开设赌场,期间提供赌博场地、设施、赌具、召集参赌人员,并纠集他人按赢取数额的5%为其抽水、放风。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信息等;
2. 证人马某某、于某某、吕某某、郑某某、张某甲、白某某、毛某某、徐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张某乙、吴某某、阚某某、宋某乙、王某丙、韦某某、王某丁、季某某、徐某甲、赵某甲、刘某乙、史某某、姜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王某甲、彭某某、宋某甲供述;
4. 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天桥下开设的赌局上,抢走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8,000余元后当场指使他人对刘某乙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证人马某某、于某某、吕某某、郑某某、徐某某、史某某、姜某某证言;
2. 被害人刘某乙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彭某某、宋某甲供述;
4. 辨认笔录。
三、抢劫、非法拘禁罪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晚,陈某某纠集王某甲、贾某某、宋某甲、彭某某五人并分发尖刀,来到大庆市**区**商务宾馆**楼**房间内,对房间内的赵某甲、刘某乙、史某某三人进行威胁恐吓并抢走被害人赵某甲包内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随即陈某某纠集他人从宾馆将赵某甲、刘某乙、史某某三人带至萨尔图区**公寓陈某某所经营的无名旅店内,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对赵某甲、刘某乙、史某某三人殴打、恐吓,并强迫被害人刘某乙、赵某甲写下欠条,直至第二天凌晨才允许赵某甲三人陆续离开。
2019年8月11日,大庆市治安支队分别在大庆市、北京市将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宋某甲抓获,2019年10月30日将彭某某在温州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证明;
2. 证人马某某、吕某某、郑某某、刘某甲、阚某某、赵某乙证言;
3. 被害人赵某甲、刘某乙、史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甲、彭某某、宋某甲供述;
5. 辨认笔录。
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宋某甲、彭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宋某甲、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宋某甲、彭某某抢劫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甲、彭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莹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贾某某、宋某甲、彭某某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五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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