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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一电动工具店和安州区黄土镇一钢材店分别购买了射钉枪和钢管。陈某某与被告人赖某某在位于安州区**镇**街段某某的摩托车维修店用射钉枪、钢管制造成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绍平

检察官助理:邱剑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共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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