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新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志远,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市场,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号楼**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经密谋,携带锄头、剪刀等作案工具驾驶粤E/*****汽车,窜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屋仔村路段,用剪刀将广清高速公路的路灯电缆线约470米剪断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42.4元),并运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丰盛废品回收店,低价销赃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赃款三人均分。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经密谋,携带锄头、剪刀等作案工具驾驶粤E/*****汽车,窜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天坪岭隧道路段,用剪刀将广清高速公路的路灯电缆线约320米剪断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54.4元),并运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丰盛废品回收店,低价销赃卖给刘某某,赃款三人均分。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经密谋,携带锄头、剪刀等作案工具驾驶粤E/*****汽车,窜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龙塘出口板望排村路段,用剪刀将广清高速公路的路灯电缆线约260米剪断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19.2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被盗的电缆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作案工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公司证明、电缆发票、行车轨迹截图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结伙盗剪破坏运行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远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枫云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陈某某、黄志远、赖某某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6张。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5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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