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路**小区**楼**单元**号。2001年9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9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2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因重大疾病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街**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2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满族,大专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2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郭某某与孙某某(在逃)驾驶机动车以“碰瓷”的方式交叉结伙,多次敲诈勒索大货车司机钱财。
1、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7****红色本田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与银河路交叉口附近故意碰撞晋K1****大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三人向大货车司机张某甲索要高于修车费的钱财,索得人民币1000元左右。
2、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7****红色本田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在唐山市环城南路开平区中王盼庄立交桥附近故意碰撞鲁MW****大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三人向大货车司机吕某某索要高于修车费的钱财,索得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8****红色尼桑轿车拉着被告人郭某某、孙某某,在丰津公路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南坨路段故意碰撞冀AX****大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三人向大货车司机吴某某索要高于修车费的钱财,索得人民币2500元。
4、2020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P****银色宝来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天柱钢厂附近,故意碰撞晋J2****大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三被告人向大货车司机苏某某索要高于修车费的钱财,索得人民币2400元。
5、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P****银色宝来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银河路与唐山二环路交汇处北侧,故意碰撞冀C6****大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三被告人向大货车司机邸某某索要高于修车费的钱财,索得人民币400元。
6、2020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J****白色尼桑轿车,拉着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在碾唐线丰润区火石营镇火北村兴源旅馆饭店附近,故意碰撞冀D6****大货车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三被告人向大货车司机张某乙索要高于修车费的钱财,敲诈勒索未遂即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
检察官助理:刘嫱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现均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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