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巷**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住吉林市船营区**胡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吉林市昌邑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使用陈某乙的名字与被告人赵某甲相识后,称其所在的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一款理财产品,每投资7200元为一单,投资后每天返利,一年之内可返本利二万余元并赠送产品,如再找到其他投资人可多返利,向被告人赵某甲推销该理财产品,被告人赵某甲投资购买该产品后,又向被告人赵某乙推销该投资项目,被告人赵某乙投资后,于2016年二、三月份,为宣传推销该产品,被告人赵某甲在吉林市设立店面,被告人陈某甲两次带领**科技有限公司的讲师陈某某等人来吉林市进行产品宣传并开招商会,向参会的数十人宣传该产品。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向榆树市刘某某(另案处理)推销该投资项目,刘某某投资购买该理财产品后,又向田某某、张某某等人推销该投资项目并在榆树设立店面,2016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带领**科技有限公司讲师陈某某等人来榆树市利用开招商会的模式进行产品宣传,被告人赵某甲和被告人赵某乙也前来榆树参加招商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还通过微信群对该项投资进行宣传,吸引参与投资者40余人,投资金额达人民币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以投资购买商品为名,使投资者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总人数四十余人,并形成传销层级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树彬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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